丰顺县机电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与丰顺县机电安装公司、广东先达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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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丰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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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423民初597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平中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191100265H。
法定代表人:郭志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红苑,广东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敬科,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省兴宁市新圩镇船添村天井堂**号,公民身份号码:4414811983********,该公司员工。
被告:丰顺县机电安装公司,住所地:广**省丰顺县新埔工业开发区友谊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1964711539。
法定代表人:谌金城。
被告:广东先达电业股份有限公,住所地:广**省梅州市江边路**号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747092580U。
法定代表人:吴向东。
原告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丰顺县机电安装公司、广东先达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以被告丰顺县机电安装公司已主动向原告支付所欠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现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84.38元,减半收取计3492.19元,由原告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伟雄
审 判 员  张淑婷
人民陪审员  朱焱桥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侯丽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