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顺县机电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与丰顺县机电安装公司、广东先达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丰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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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423民初597号
原告: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平中路33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191100265H。
法定代表人:郭志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红苑,广东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顺县机电安装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新埔工业开发区友谊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1964711539。
法定代表人:谌金城。
被告:广东先达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边路3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747092580U。
法定代表人:吴向东。
原告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丰顺县机电安装公司、广东先达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伟雄
审 判 员  张淑婷
人民陪审员  潘洁琼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丽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