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顺县机电实业有限公司

丰顺县机电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龙都置业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423民初606号
原告:丰顺县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新区生态工业园2号地塔牌地块南侧A-2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1964711539。
法定代表人:谌金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育斌,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龙都置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丰良镇西厢丰良公园侧龙都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0917858937。
法定代表人:吴思都。
原告丰顺县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龙都置业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顺县机电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育斌及被告广东龙都置业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思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丰顺县机电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27227元及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3月17日止,按月利率0.358%计算的违约金,2022年3月1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94500元及自2018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3月17日止,按日0.3%计算的违约金,2022年3月1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后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补缴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2月24日签订《丰顺县公路局(建桥镇新和村建桥桥三标段)安装临时变压器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丰顺县公路局(建桥镇新和村建桥桥三标段)安装临时变压器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总承包价为:经双方协商按预算价总额下浮后被告总承包给原告即人民币大写贰拾玖万肆仟伍佰元整(¥294500.00元),如被告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逾期一日,则按日0.3%计付违约金等条款。工程于2018年5月17日经广东电网梅州丰顺供电局有限责任公司、丰顺县公路局、丰顺县机电实业有限公司竣工检验合格。但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程款,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延付工程款违约金。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广东龙都置业地产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对原告请求支付工程款294500元无异议,违约金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丰顺县机电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有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电力设施承装类五级、承修类五级等承包资质的公司,于1990年9月17日注册成立,原公司名称为丰顺县机电安装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名称变更为丰顺县机电实业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丰顺县公路局(建桥镇新和村建桥桥三标段)安装临时变压器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FJZ-KH-2017100),合同主要约定工程采用造价大包干,包工、包料、包安全,总承包价为294500元,工程期限自2017年12月24日至2018年5月24日。合同签订后,被告应先支付176700元给原告购买工程材料款,剩余117800元工程款在验收合格送电前,由被告一次性全额支付给原告。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每逾期一日,被告按应付而未付款金额的0.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等。签订上述合同后,原告依约按期施工并竣工验收,但被告却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2018年5月17日,广东电网梅州丰顺供电局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了一份《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验收意见为合格。2018年5月23日,原、被告双方共同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确认。2018年5月24日,原告与被告补充签订了一份《丰顺县公路局(建桥镇新和村建桥桥三标段)安装临时变压器工程施工合同书补充合同》(合同编号:FJZ-KH-2017100-01),合同主要约定双方确认结欠工程款294500元,被告应于2018年7月15日前将工程款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如被告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原告有权就工程款收取相应的工程违约金,违约金按月息3%收取等。由于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后,被告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不支付款项,因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丰顺县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龙都置业地产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24日签订的《丰顺县公路局(建桥镇新和村建桥桥三标段)安装临时变压器工程施工合同》及2018年5月24日签订的《丰顺县公路局(建桥镇新和村建桥桥三标段)安装临时变压器工程施工合同书补充合同》均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完成涉案丰顺县公路局(建桥镇新和村建桥桥三标段)安装临时变压器工程,并已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应依约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现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涉案工程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补交诉讼费用,故本院按原诉讼请求审理。双方在2018年5月24日补充合同中约定结欠工程价款为294500元,且被告对此无异议,故原告主张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法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94500元。关于原告主张违约金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3月17日止,按月利率0.358%计算,2022年3月1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问题,本院认为,虽双方在2018年5月24日签订的补充合同中约定被告应在2018年7月15日前将涉案工程款付清,如被告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则应向原告按月息3%支付违约金,但双方的约定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该约定的违约金实际上是利息的损失,经查,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为3.7%,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违约金应自2018年7月16日起开始计算,原告请求至2022年3月17日止的违约金按月利率0.358%(即年利率4.29%)计算,自2022年3月1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即年利率为3.7%计算,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上述计算标准并未超过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龙都置业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丰顺县机电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294500元及违约金(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3月17日止,按年利率4.29%计算;自2022年3月1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
二、驳回原告丰顺县机电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78元,减半收取计3539元,由原告丰顺县机电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54元,被告广东龙都置业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185元(原告已预交3539元,被告负担部分318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原告,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31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如棣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心媚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