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9280号
原告:重庆鼎鑫盛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6幢1单元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5046659K。
法定代表人:王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丰顺县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新区生态工业园2号地塔牌地块南侧A-2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1964711539。
法定代表人:谌金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鼎鑫盛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丰顺县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鼎鑫盛明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鼎鑫盛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鼎鑫盛明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8.46元,减半收取计1229.23元,由原告重庆鼎鑫盛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劲松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毛荧月
书 记 员 张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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