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423执7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机电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丰顺新区生态工业园2号地塔牌地块南侧A-2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1964711539。
法定代表人谌金城。
委托代理人***,女,199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梅州市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汤坑镇会展中心后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MA4UR6XD1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梅州市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7月21日,申请执行人依据由***人民法院作出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粤1423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梅州市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02290.96元及相关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也未主动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自然资源局、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业务分理处等相关机构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企业登记、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轮侯冻结了被执行人无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账户,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梅州市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以及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2年11月24日,经本院电话询问申请执行人表示也没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具体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除冻结了被执行人无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账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梅州市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以及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表示也没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具体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在近期内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期间,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继续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也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