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星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山西飞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星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5民初7290号
原告:山西飞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振兴街**第******。
法定代表人:任俊山,总经理。
被告:中星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唐槐园区大昌南路**中星技术产业园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法定代表人:杨治武,总经理。
原告山西飞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星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山西飞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飞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飞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飞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成万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韩婷婷
书 记 员 王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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