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1民辖终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星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上诉人中星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5民初150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中星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5民初150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本案所涉项目所在地位于尖草坪区,案涉合同的主要履行地也位于尖草坪区,且项目实际使用人也位于尖草坪区,该案各方的争议焦点可能涉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的勘验与鉴定工作,在未约定并最终确定管辖法院、多个基层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应将本案移送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与事实的查明。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因案涉《集团专线业务合作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诉讼管辖法院,原告选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晨
审判员 孙爱英
审判员 张翠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