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星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中星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1民辖终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星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上诉人中星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5民初15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中星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5民初151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本案所涉项目所在地位于尖草坪区,案涉合同的主要履行地位于尖草坪区,且项目实际使用人也位于尖草坪区,该案各方的争议焦点可能涉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的勘验与鉴定工作,在未约定并最终确定管辖法院、多个基层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应将本案移送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与事实的查明。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因案涉《集团专线业务合作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诉讼管辖法院,原告选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晨
审判员 孙爱英
审判员 张翠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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