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1民辖终1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435195673。
负责人周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星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054169581P。
法定代表人杨某,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10937455Q。
法定代表人魏某。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星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22)晋0106民初922号驳回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清徐天网”项目设备买卖行为发生于清徐县,本案由清徐县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迎泽区人民法院(2022)晋0106民初922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依法移送清徐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管辖优先适用。案涉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甲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所在地法院,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住所地位于太原市迎泽区,故本案应由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晨
审判员 张翠萍
审判员 孙爱英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