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星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长春云信通科技有限公司等中星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吉林市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11民初4655号
原告:***,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占海,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云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大路与腾飞大路交汇处波尔的家21栋1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岐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明,项目经理。
被告:中星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大昌南路13号中星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治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东,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公安局,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51号。
负责人:林海峰,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新铭,一级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长春云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中星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吉林市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89.00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吕  瑛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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