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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11民初2236号
原告:***,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建国,吉林启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金玲玲,总经理。
被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负责人:王扬,经理。
被告:中星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综改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杨治武,执行董事。
被告:吉林市公安局,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号。
法定代表人:刘磊,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中星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吉林市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63元,由***负担。
审判员 马 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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