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11民初2236号
原告:***,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建国,吉林启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金玲玲,总经理。
被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负责人:王扬,经理。
被告:中星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综改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杨治武,执行董事。
被告:吉林市公安局,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号。
法定代表人:刘磊,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中星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吉林市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63元,由***负担。
审判员 马 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