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480号
原告:深圳市佳云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银田工业区29栋B6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3133724X。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星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大昌南路13号中星技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054169581P。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星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23898(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0505207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佳云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星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中星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佳云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佳云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87元,由原告深圳市佳云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 茜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