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3民初399号
原告:青岛花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街道深圳路888号8号楼406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690304502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豪德财富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街道三城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575764570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花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度豪德财富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青岛花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花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花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2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相应变更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花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青岛花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79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花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