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1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青岛裕龙润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大窑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青岛花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青岛裕龙润邦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花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3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通知青岛裕龙润邦置业有限公司预缴案件受理费,青岛裕龙润邦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间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裕龙润邦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齐 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