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花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花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271号 原告:***,女,1989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花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岛花帝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道办事处后***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裕龙润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大窑村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青岛花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裕龙润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依法立案。本案立案后,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且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