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271号
原告:***,女,1989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花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岛花帝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道办事处后***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裕龙润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大窑村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青岛花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裕龙润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依法立案。本案立案后,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且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