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花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花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岛花帝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裕龙润邦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3民初8143号 原告:青岛花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岛花帝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道办事处后***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690304502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裕龙润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大窑村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557718378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围,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青岛花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裕龙润邦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青岛花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与原告结算工程款,并依合同约定以青岛裕龙润邦住宅小区的5-1-1801号房屋给原告抵顶工程款,房款差价多退少补,差价约为335594.26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保险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原告承包被告开发的裕龙润邦住宅小区12、14、16、17、18号楼的外墙腻子、涂料工程的施工合同,2017年8月15日,双方针对工程款的结算达成协议,原告同意被告以裕龙润邦住宅小区的商品房六套及六个车位作价3690293元抵顶原告的工程款,其中包含青岛裕龙润邦住宅小区的5-1-1801号房屋,约定抵顶房屋由原告出售,被告配合办理售房手续,同时约定:施工后的产值达不到抵顶的房屋总价款的部分,由乙方(原告)补交齐房款差价后,甲方(被告)才可以办理网签。工程结束后,由于工程款与协议约定的抵房款有差异,被告仅为原告办理了其中四套房屋的购房手续后,迟迟不与原告结算剩余款项,导致原告已经出售的青岛裕龙润邦住宅小区的5-1-1801号房屋的购房手续迟迟不能办理。被告之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提起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也明确规定: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究竟是请求法院确认抵顶合同的效力还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与原告结算工程款,并不明确。且针对差价的问题,原告究竟是请求被告将差价给付原告还是由原告给付被告相应的差价亦不明确。综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以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花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34元,退给原告青岛花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