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83民初9206号
原告:***,男,1980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告:青岛花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道办事处后***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690304502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花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帝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花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79280元及自起诉之日至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和被告青岛花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南通三建承建的平度市锦苑小区6号楼涂料、真石漆工程活。原告在2017年10月份带领工人进场干的涂料、真石漆,2018年6月份离场。被告***称其从被告青岛花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处接的人工费活(包工),因被告青岛花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出具完整的工程量单子,人工费未付清。因此被告***为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欠原告***7928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上述欠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特具状至贵院,***判如所请。
***辩称,我去花帝公司对账,花帝公司说不欠我钱,但是我干的很多工程花帝公司没有给计算工程量价款,且结算给我的工程价款少于应给我的工程价款,故我没有钱给原告。
花帝公司辩称,被告花帝公司与原告无任何关系。原告不是被告花帝公司找的工人,也从未支付过任何工资,原告所称的锦园小区6号楼工程,被告花帝公司承包给被告***,并且已超付***工程款,不欠***任何工程款。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对我公司的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如下:证据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事项:被告欠原告涂料、真石漆工程款79280元整。证据二、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一份(打印件),证明事项:经东阁街道办事处调查,锦园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为青岛佳龙腾置业有限公司,总包方为南通三建。南通三建将外墙分包工程分包给青岛锐鑫防腐保温有限公司,青岛锐鑫防腐保温有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花帝公司,***从花帝公司承包工程,并于2016年11月6日与花帝公司签订了《平度城关社区安置楼项目锦园外墙外保温涂料工程承包合同》,***将锦园小区六号楼的保温工程与涂料真石漆工程交给***与***施工,2016年11月份进场做保温工程,2017年10月份进场做涂料真石漆工程,2018年6月完工离场。截止目前,拖欠***30000元,拖欠***79280元。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证据一、二的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青岛花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一,该证明并非我公司出具,真实性无法确认,但该证据恰好证明原告系***找的工人,与我公司无关。对证据二,因未提供证据原件,真实性不予认可。
花帝公司提交的证据如下:证据一、《平度城关社区安置楼楼项目锦园外墙外保温涂料工程承包合同》一份,证明事项:被告花帝公司与被告***签署的工程合同,合同工程由被告***施工,工程款由***结算,与原告无关。证据二、支款单、对账单、转账凭证共30份,证明事项:花帝公司已支付被告***工程款588635元,已超付,不欠***工程款。
原告对被告花帝公司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一,与原告无关,该合同的工程名称为平度城关社区安置楼目锦园外墙外保温,原告为其干的工程是涂料和真石漆工程,并非外墙外保温,并且合同第二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上,外墙涂料没有填写具体价格。对证据二,原告不清楚,与原告没有直接关系。
***对被告花帝公司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一,合同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二,结算单中的吊篮费有异议,不清楚吊篮费是什么费用,结算单中的涂料款上面显示是我支走的,但无法证明该笔支走款项属于锦园工程。合同上说25%的材料款顶人工费,对账单上显示支走材料款为397355元,也就是说锦园的总工程造价的25%是397355元,花帝公司材料款、人工费一共给了我588635元,这个数目不对。
被告***未提交证据。
通过对证据的举证、质证,结合庭审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花帝公司从其他单位承包了平度市城关社区安置楼项目锦苑的楼房的外墙装饰项目,包含外墙保温、涂料、真石漆。2016年11月6日,被告花帝公司与被告***签订《平度城关社区安置楼项目锦苑外墙外保温、涂料工程承包合同》,由被告花帝公司将涉案工程6号楼的外墙保温、涂料、真石漆工程转包给被告***。后被告***将涉案楼房的涂料、真石漆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原告对案涉楼房的涂料、真石漆工程施工完毕。2021年6月26日,被告***出具证明,该证明载明:“南通三建锦苑6#***、涂料、真石漆,是我***从花帝公司接的人工费活(包工),保温工程***带领的工人干的,涂料、真石漆是***带领工人干的,因公司到现在也没有出完整的工程量单子,人工费也没有付清。欠保温***工程款(30000.00)**,叁万**。欠涂料、真石漆***工程款(79280.00**)柒万玖仟贰佰捌拾**。保温室2016.11月份进场,涂料、真石漆是2017.10月份进场到2018年6月离场。证明人:***,2021.6.26”。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上述欠款未果,2021年9月6日,原告诉来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承包案涉楼房涂料、真石漆等工程后,交由原告***施工,由原告***提供劳务,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对涉案楼房的涂料、真石漆的施工,原告***与被告***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对涉案涂料、真石漆工程施工完毕后,经结算,被告***于2021年6月26日向原告出具证明,确认了涉案涂料、真石漆工程的施工主体及劳务费数额79280元;原告履行了劳务合同义务,被告***应依约支付原告劳务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劳务费79280元及利息,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与被告花帝公司的很多工程量未结算清楚,被告花帝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少于其干的工程量价款,没有钱给原告,该辩解理由不当,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与被告花帝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也没有为被告劳务公司提供劳务,原告请求被告花帝公司对其劳务费承担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陈述称,被告花帝公司分包给无资质的被告***,花帝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原告的该辩解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欠款7928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7928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6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青岛花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 辉
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附法院账户信息:
户名:平度市人民法院
开户行:青岛农商银行平度**支行
账号:9820××××3285
打款时请注明案号或审判员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