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402民初13号
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七十团,住所地新疆伊宁县七十团。
法定代表人:魏青,该团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雄雄,男,该团综治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东华天泽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李营二中西邻。
法定代表人:李亚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七十团与被告东华天泽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8日立案。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七十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七十团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咏梅
审 判 员 薛 晟
人民陪审员 冯小玲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