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天泽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华天泽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七十团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402民初23号
原告:东华天泽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李营二中西邻。
法定代表人:李亚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雨,山东文康(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七十团,住所地第四师七十团团部。
法定代表人:张文军,该团团长。
原告东华天泽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七十团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东华天泽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华天泽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薛 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