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天泽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东***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3财保329号 申请人: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东郊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20758629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东***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二中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687157592。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6,884.72元。申请人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6,884.72元。 案件申请费2,354元,由申请人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