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620号
申请人: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东郊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20758629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北京**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二中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687157592。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6884.72元。本院依法做出(2023)鲁1723财保32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东***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6884.72元。
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东***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济宁分行37×××56账户存款366884.72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4月14日起至2024年4月14日止)。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620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