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聚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聚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神木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881执保1736号
陕西聚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聚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神木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881民初488号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陕西聚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神木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在3万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神木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财产予以查询。经查,被申请人神木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可供保全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3)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申请人神木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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