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5227号
申请人宜兴市盛唐门窗有限公司(盛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华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晖公司)与第三人上海益晖房地产有限公司(益晖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申请人盛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华晖公司价值6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盛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晖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6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远
书记员 卜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