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车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8643号
原告:上海车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沪南路4765号一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胡桂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荣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诗怡,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双阳支路16-1号4层。
法定代表人:潘其昌。
第三人:朱明官,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车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朱明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上海车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车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车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亚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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