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信塑钢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1民初1525号 原告:***信塑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信塑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信塑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回复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信塑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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