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84民初3431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7日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门市东宝区象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4年5月20日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武汉华源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工业园立山路(青龙分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出口加工区国际珠宝城(顺通大道31号)戊类工业厂房2栋。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武汉华源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武汉华源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武汉华源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0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30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 勇
审 判 员 胡 雯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