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5民初8588号
原告:***,男,1964年4月4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众望(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喻路889号武汉光谷中心花园B栋28层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425CX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精工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家社区张屋新村十七巷5号102.8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983761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出口加工区国际珠宝城(顺通大道31号)戊类工业厂房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15573390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精工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方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