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321民初835号
原告:***,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藏族,农民,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台子乡上台村174号。
原告:***,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东和乡尕寺加村149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马场垣乡香水村七社396号。
原告:***,女,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台子乡上台村169号。
原告:***,女,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东和乡尕寺加村149号。
原告:***,女,1970年9月3日出生,藏族,农民,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东和乡尕寺加村264-2号。
原告:***,女,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红古路307之10号601室。
原告:***,女,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双树乡吉家沟村上吉家沟33-2。
原告:***,女,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双树乡大通苑村12-1号。
原告:***,女,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台子乡上台村201号。
原告:***,女,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大寺村264号。
原告:***,女,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塘川镇大沟村***56号。
原告:***,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峰堆乡联村81号。
原告:***,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马厂村010号。
原告:***,女,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村107号附1号。
原告:***,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达拉土族乡甘沟山村32号。
原告:***,女,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曲坛镇龙占村31号。
原告:***,女,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村161号。
原告:***,女,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144号。
原告:***,女,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河西村085号。
原告:***,女,1975年6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达拉土族乡拉卡村59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寿乐镇堡子村115号附2号。
原告:***,男,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五峰镇纳家村大路庄37号。
原告:***,女,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德乡乐苑村132号。
原告:***,女,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核桃庄乡核桃庄村三社18号。
原告:葸***,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村105号付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同仁市隆务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同仁市隆务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表人:***、***、***、***、***。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出口加工区国际珠宝城(顺通大道31号)戊类工业厂房2栋。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青岛万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天津如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寿乐镇新堡子村16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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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葸***、***、***、***、***、***、***、***、***、***、***、***等26人想以其他方式解决为由,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葸***、***、***、***、***、***、***、***、***、***、***、***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葸***、***、***、***、***、***、***、***、***、***、***、***等人撤回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