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24民初2832号
原告:广州正雄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95157441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许昌,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盐欣然商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兴业路东、*家路西银都大厦主楼**用代码91330424MA2B85XN6D。
法定代表人:**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州正雄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海盐欣然商业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收到上述材料后,未按规定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正雄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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