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华源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西双版纳华源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云0825执152号
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华源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嘎洒镇曼广龙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系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系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2年5月7日生,汉族,昆明市西山区人,住昆明市西山区。
西双版纳华源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镇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0825民初2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应偿还西双版纳华源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63686.50元。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西双版纳华源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通过电话接受调查询问,未履行义务,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存款,告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后,对其名下账户进行冻结;
2、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
3、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昆明市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查询,未发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被执行人主动向法院履行执行款100000.00元后未再履行义务;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调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0000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债权尚余563686.5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华源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杨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