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424执3号
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华源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嘎洒镇曼广龙村。
法定代表人:韦永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国葵,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冬梅,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红河华鑫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县桥头乡新店小组。
法定代表人:李金芬,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华源锅炉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红河华鑫糖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红河华鑫糖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1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红河华鑫糖业有限公司有不动产登记。查明,该公司已停工,厂房已拆除,生产设备已抵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韦石峰
审 判 员 黄贤山
审 判 员 梁攀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谈
书 记 员 覃财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