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华源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西双版纳华源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红河华鑫糖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424执恢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华源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嘎洒镇曼广龙村。
法定代表人:韦永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国葵,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冬梅,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红河华鑫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县桥头乡新店小组。
法定代表人:李金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李金芬,女,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
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华源锅炉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红河华鑫糖业有限公司、李金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恢复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红河华鑫糖业有限公司、李金芬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红河华鑫糖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华源锅炉安装工程公司支付货款212000元、逾期付款利息22279.88元(计算截止2019年11月20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100元;被执行人李金芬在红河华鑫糖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本息范围内对西双版纳华源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询和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法院全面调查被执行人红河华鑫糖业有限公司、李金芬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红河华鑫糖业有限公司已歇业,厂房已拆除,生产设备已抵债;被执行人李金芬名下坐落于云南省开远市郊有三处面积不等房产,三处房产均已被开远市人民法院、蒙自市人民法院查封和轮候查封。由于本院不是上述房产的首先查封法院,也非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无法处置房产。因此,本院对其中坐落于云南省开远市郊不动产证号为开房字第2××9号,建筑面积210.84平方米的房产进行轮候查封;另发现被执行人李金芬有银行存款41000元予以划扣。扣除本案执行费3491元,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金额37509元。除此,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二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已依法处置,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韦石峰
审 判 员 黄贤山
审 判 员 梁攀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谈
书 记 员 覃财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