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二研究所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二研究所与河南锂想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11民初2202号
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二研究所,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荣校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所长。
被告:河南锂想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德源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高风祥,总经理。
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二研究所与被告河南锂想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二研究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期满后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二研究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