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二研究所

某某、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二研究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民辖终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二研究所,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荣校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二研究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9)豫0711民初30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劳力,按照被上诉人的要求将被上诉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安装加工,独立完成承揽工作,与被上诉人系加工承揽关系,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且二被上诉人均在新乡市牧野区,由新乡市牧野区人民审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方便当事人诉讼。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由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的合同,有时二者合二为一,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本案新乡市电科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已注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二研究所系其股东)作为发包人,与承包方***签订《安装工程承包协议》,将综合管沟二期桥架及设备安装工程承包给***施工,结合协议内容应认定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装合同,因其工程位于青岛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将本案裁定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