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二研究所

关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二研究所申请执行陕西善道油气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203执25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二研究所。
被执行人:陕西善道油气技术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二研究所申请执行陕西善道油气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203民初8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善道油气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向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二研究所支付案件款663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468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90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2020年7月27日至今,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陕西善道油气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无存款,无证券,无车辆登记,未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2020年11月18日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在被执行人陕西善道油气技术有限公司在西安天地时代广场B座1429室办公室进行了协商:由被执行人陕西善道油气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二研究所支付8-10万元,如按期支付后,双方就该案的后续执行问题在进行和解,如被执行人在12月20日前不能按约定履行,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及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措施;3、2020年12月25日,经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集团公司第二十二研究所委托代理人说明被执行人陕西善道油气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约定。4、被执行人陕西善道油气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我院将执行过程向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集团公司第二十二研究所予以了告知,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峰
审判员 左菊红
审判员 廉 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