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二研究所

某某、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二研究所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3156号
原告:王素兰,女,1974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
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二研究所,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荣校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417087690D。
法定代表人:吴健,该所所长。
被告:李燕林,男,1962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兰与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二研究所、被告李燕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红丹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晓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