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执29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二研究所,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董庆生,该所所长。
被执行人陕西善道油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郑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二研究所与陕西善道油气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陕西善道油气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遂作出(2021)陕01执2901号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陕西善道油气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后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V3.0对被执行人陕西善道油气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陕西善道油气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不动产、无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
根据上述财产调查情况,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对被执行人陕西善道油气技术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通过执行管理系统进行了推送;
2.将被执行人陕西善道油气技术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执行管理系统进行了推送;
3.对被执行人陕西善道油气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询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二研究所确认,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二研究所在本案中的债权未能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二研究所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善道油气技术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陕西善道油气技术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二研究所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二研究所在发现陕西善道油气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锐
审判员 李 凯
审判员 甄 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