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24执21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市宿豫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市宿豫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市达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城新区。
法定代表人:石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市达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324民初8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市达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给付工程欠款人民币6044698.7元并支付延期给付利息(利息包含两部分:1、工程保修金之外欠款部分,以人民币4044698.7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5年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工程保修金部分,以人民币2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866元,由原告***、**、***承担人民币37866元,被告**市达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62000元。因被执行人**市达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20年7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2020年7月30日,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
3、2020年7月31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市达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
4、2020年10月19日,划拨被执行人**市达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708元
5、2020年11月30日,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6、2020年11月30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到位执行款人民币36708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海北
审判员 周柯柯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