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达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达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民终59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达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新区南海路东侧、威海路北侧五金家电汽配城C15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雁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宿迁市。
原审被告:睢宁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经济开发区前进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马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晋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宿迁市达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睢宁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4民初4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4民初41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