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长东北金域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春长东北金域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93民初2276号
原告:***,住长春市。
被告:长春长东北金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华园。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长春长东北金域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