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升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市天元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与株洲市升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11财保12号
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艳国。
被申请人:株洲市升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南路滨江一村44栋205房。
法定代表人:罗外中。
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于2019年1月28日向株洲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株洲市升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提供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进行担保。2019年1月28日,株洲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资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株洲市升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祥宇
审 判 员  刘 昀
人民陪审员  谭玉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祖稀
附相关法律条文的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