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204民初1258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株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株洲市天元区。
被告:株洲市升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南路滨江一村44栋205房。
法定代表人:罗外中,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株洲市天元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地址: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管理处主任。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胜国,××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40号。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系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东盛,男,195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系公司法务岗员工。
原告***诉被告***、株洲市升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天元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66元,减半收取27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