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11财保12号之一
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艳国。
被申请人:株洲市升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南路滨江一村****。
法定代表人:罗外中。
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株洲市升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株洲市天元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的非洲猪瘟应急服务费20万元。现被申请人株洲市升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株洲市升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株洲市天元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的非洲猪瘟应急服务费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祥宇
审判员 刘 昀
审判员 张轶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人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