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9民初7735号
原告:***,男,1957年7月1日出生,回族,退休职工,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新疆宏泰建工集团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稻香南路434号(贵宾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夏承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宏泰建工集团基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宏泰建工集团基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新疆宏泰建工集团基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荣小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左枫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