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执182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新疆宏泰建工集团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稻香南路434号。
法定代表人:夏承志,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宏泰建工集团基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0109民初3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新0109民初34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宏泰建工集团基建工程有限公司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097元(其中案款1,047元、执行费5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盛庆旺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张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