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9民初6383号
原告:重庆第二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华九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69985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YYNHG4G。
负责人:***。
原告重庆第二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第二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第二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