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财保1858号
申请人:泸州市顺捷大件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龙马潭区安宁镇安居街8幢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0603273206。
法定代表人:张文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亮,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孟然,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重庆第二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华九路2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69985E。
法定代表人:袁兴平。
申请人泸州市顺捷大件吊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申请的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该民事案件也无管辖权,原告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应当依法驳回其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泸州市顺捷大件吊装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人泸州市顺捷大件吊装有限公司已缴纳的保全费92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王全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罗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