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眉县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民初786号
原告:***,男,生于1972年1月23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陇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生于1965年11月18日,汉族,***化,农民,住陕西省眉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眉县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XX镇XX路XX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MA6X96MU9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眉县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 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眉县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眉县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同列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包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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