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华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安康银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902执52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华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乃威,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安康银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杨永龙,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执行人西安华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安康银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陕0902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陕西安康银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西安华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16年12月31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950元,由陕西安康银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陕西安康银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西安华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安康银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后经本院各方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房屋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消费限制。经合议庭评议,应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陕0902执52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禅

审判员 乐发波

审判员 张 欣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田加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