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西安华陆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8092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身份证号:34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稳航,陕西润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西安华陆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乃威,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安华陆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剩余454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铁文静
 
二O二O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袁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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