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8092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身份证号:34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稳航,陕西润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西安华陆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乃威,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安华陆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剩余454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铁文静
二O二O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袁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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